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征税对象
-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范围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类型 | 适应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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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企业 | 25% |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20% |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特别纳税调整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企业亦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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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
-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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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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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所得
-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小型微利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民族自治区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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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 研究开发费用
-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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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
应纳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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